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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烟台案例”看数据产权的里程碑式突破

全国首张数据产权登记证的司法意义与发展趋势分析

2025年6月13日,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迎来一个标志性事件。山东烟台烟草有限公司申请的“烟台烟草消费域数据集”获得了烟台市数据资产登记评价中心颁发的全国首张具备司法效力的数据产权登记证书(登记编号:YTRE20250610000001)。这一事件的核心突破点,在于其创新性地引入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数据资产权属司法意见鉴定书》作为确权依据,标志着我国数据资产确权实践从行政层面的初步登记,向寻求司法层面直接认可迈出了关键一步。

此前,以北京“数据堂案”为代表的司法实践,已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具有“初步证据”效力,但其权利稳定性仍面临挑战。而“烟台案例”中“司法效力”的提法,预示着数据资产在法律保护上可能获得更强的确定性和对抗性。基于此案例,本文将从法律、政策与经济三大维度,深入剖析数据产权登记的司法困境与突破,探讨其对数字经济的深远影响,并展望中国在数据要素全球治理中的未来路径。

第一部分:案例深度剖析——“烟台模式”的确权创新与实践路径

“烟台烟草消费域数据集”登记案例详解

1.登记主体与客体

登记主体为山东烟台烟草有限公司,作为传统行业的国有企业,其积极参与数据资产化探索,本身就具有示范效应。登记客体为“烟台烟草消费域数据集”,该数据集据推测整合了企业在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积累的消费者相关数据。经过合规处理后,这些数据可用于消费者画像、消费行为分析、产品精准营销和市场趋势预测,具有极高的潜在商业价值,是典型的高价值企业数据资产。

2.关键流程与参与方

“烟台案例”的成功并非单一机构的成果,而是一个多方协同的系统工程。根据胶东在线的报道,其流程涉及多个关键参与方,形成了一种创新的确权模式:

政府指导:烟台市大数据局和烟台市司法局提供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确保了确权工作的方向正确和合法合规。

专业鉴定:烟台蓝天云司法鉴定所作为核心创新环节的执行者,对数据集的权属、来源合法性、数据构成等进行专业审查,并出具具有专业权威性的《数据资产权属司法意见鉴定书》。

法律评估:律师事务所(如北京市中闻(烟台)律师事务所)对数据合规性进行法律评价,确保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登记发证:烟台市数据资产登记评价中心作为最终的登记机构,在综合司法鉴定意见和法律评价的基础上,完成登记公示并发放证书。

这一流程实现了从数据资源盘点、数据存证、合规性审查到司法鉴定、最终登记的闭环管理,显著提升了登记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核心创新:《数据资产权属司法意见鉴定书》

本次实践的最大亮点是引入了《数据资产权属司法意见鉴定书》。这一创新举措的意义深远:

性质与作用:该鉴定书是由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规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它并非简单的评估报告,而是运用司法鉴定技术手段,对数据资产的来源、形成过程、内容完整性及权利归属等事实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结论。其作用在于为数据资产的“身份”提供一份强有力的“准司法”背书。

与传统登记的区别:此前,各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多依赖于申请人自行提交材料和承诺,登记机构仅进行形式审查。这种模式下,登记证书的证据效力相对有限,仅能作为“初步证据”。而“烟台模式”通过引入司法鉴定,将审查从“形式”推向“实质”,由中立、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核心事实进行核验,极大地增强了登记结果的公信力和证据强度,为证书被赋予更强的“司法效力”奠定了基础。

3.“烟台模式”的突破性意义

从“初步证据”到“司法效力”的跃升

要理解“烟台模式”的进步,需回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数据堂案”中的判决。在该案中,法院认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作为证明数据堂公司享有该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初步证据”,这已是重大突破,它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然而,“初步证据”意味着对方当事人仍可通过提出反证来推翻。

“烟台模式”中“具备司法效力”的表述,则暗示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可能更高。虽然这不等于其具有绝对的、不可推翻的效力,但基于司法鉴定意见在证据体系中的高位阶,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会给予该证书更高的采信度,从而将推翻该证据的责任和难度显著提高。这使得数据资产的权利外观更加稳固,保护力度也随之增强。

4.破解确权难题的创新路径

长期以来,数据资产因其无形性、可复制性和权属复杂性,面临“权属不清、价值难估、保护困难”三大核心痛点。“烟台模式”通过“行政指导 + 司法鉴定 + 登记发证”的协同机制,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有效方案。司法鉴定解决了“权属不清”的技术和事实认定问题,为后续的价值评估和法律保护提供了坚实基石。

5.为数据资产化全链条赋能

一个具备更强司法效力的产权凭证,是数据资产化全链条的“定盘星”。它不仅为企业将数据资产计入财务报表(数据资产入表)提供了更可靠的权属证明,也为数据资产的质押融资、证券化、交易流通和收益分配等后续环节扫清了最大的权利障碍,是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催化剂。

第二部分:法律视角下的审视——数据产权登记的司法困境与演进

1.数据产权的法律地位与现有保护框架

法律基础的模糊性

我国数据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仍处于构建初期。核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7条,该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学者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引致性、宣示性条款,它承认了数据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并未明确其权利属性是物权、知识产权,还是需要创设一种全新的财产权类型。这种模糊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

在实践中,数据资产的保护往往与现有法律制度发生竞合与冲突。例如,一个数据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取决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则取决于其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如在“数据堂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数据集因已开源而丧失秘密性,不构成商业秘密,转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予以保护。这充分说明了当前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数据产权登记的司法效力层级

在“烟台模式”出现之前,各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如《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普遍规定登记机构仅进行形式审查。这种审查模式决定了其颁发的证书在司法上难以获得高于“初步证据”的地位。

“初步证据”的效力虽然有积极意义,但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它仅仅是完成了举证责任的初步转移,权利的稳定性依然面临诉讼中的不确定性。只要对方能提出有力的反证,登记所确认的权利状态就可能被动摇。这表明,仅靠形式审查的登记制度,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数据资产作为一种排他性权利的确认问题。

2.从“初步证据”到“司法效力”的演进逻辑与挑战

证据效力的转化机制

从“初步证据”到更强的“司法效力”,其核心在于证据强度的提升。这一转化机制的关键在于引入了司法鉴定意见。在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中,鉴定意见属于七类法定证据之一,其证明力通常高于普通书证。

举证责任的深度转移:持有附带《数据资产权属司法意见鉴定书》的登记证,原告不仅完成了初步举证,更是提交了一份专家证据。这使得被告的举证责任大大加重,其不仅要反驳登记证书,更要挑战一份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难度显著增加。

司法审查的路径依赖:法官在面对一份由法定机构、遵循法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时,若无明显瑕疵或强有力的相反证据,通常会予以采信。这使得“烟台模式”下的登记证书在法庭上具有了更强的说服力。

面临的法律挑战

尽管“烟台模式”是重大创新,但其效力的普适性和最终法律地位仍面临挑战:

法律层面的三大核心挑战

效力的普适性问题:烟台的司法鉴定确权模式能否被全国其他地区法院普遍接受,存在不确定性。在缺乏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之前,可能出现“同证不同效”的司法裁判不统一风险。

对抗第三人效力问题:即便在诉讼中具备了更强的证据效力,这种登记是否能像不动产登记一样,产生对抗所有善意第三人的绝对排他效力?这是数据资产能否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产权”的核心问题,目前答案仍是否定的。

程序正当性与救济机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司法鉴定意见或登记结果有异议,其申请复核、重新鉴定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保障程序的公平正义。

第三部分:政策与经济视角——数据资产化的国家战略与市场价值

1.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与战略支撑

数据产权登记的探索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国家顶层设计系统性推进的结果。

首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数据二十条”是总纲领,它提出的“三权分置”产权运行机制和“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的要求,为所有地方实践指明了方向。

其次,国家数据局与财政部等部门的协同政策,为数据资产化提供了强大的实践动力。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数据要素X”三年行动计划》,旨在通过数据在千行百业的深度应用来释放价值,这反向驱动了市场对数据确权和合规流通的迫切需求。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推动数据资产入表的规定,则为企业的数据资产化提供了最直接的商业动机和会计准则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于2024年12月最新印发了《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明确将“开展数据资产登记”作为全过程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并计划在2025至2026年间在多个中央部门、央企和地方开展试点。这标志着国家正在从财政和资产管理的角度,系统性地构建数据资产从登记、运营到收益分配的完整闭环。

2.数据资产登记的经济价值与市场影响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对企业而言,数据资产登记的经济价值是直接而显著的。首先,它能将企业内部沉睡的数据资源“显化”为资产负债表上可识别、可计量的资产,直接优化企业财务状况,提升估值。其次,一份具备司法效力的产权证书,是数据资产进行质押融资、证券化等金融活动的基础。如浙江等地已实现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超55亿元,充分证明了确权对释放数据金融价值的巨大作用。

激活数据要素市场

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数据资产登记能够有效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尽职调查的成本和法律风险,从而促进数据要素在市场中更高效、更合规地流通。同时,确权需求的增长也将催生一个全新的专业服务市场,包括数据合规评估、价值评估、司法鉴定、数据经纪、数据信托等新兴业态,从而完善整个数据要素市场的生态体系。

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宏观层面看,强有力的产权保护能够有效激励企业增加对高质量数据采集、治理和创新应用的投入,形成“投入-产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此外,登记过程强制的合规性审查,如对数据来源合法性、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核验,有助于引导企业从源头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在激活数据价值的同时,牢牢守住数据安全的底线,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部分:国际比较与未来展望——中国数据产权登记的路径选择

1.全球数据资产登记实践对比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数据要素的治理和利用模式不尽相同,中国的实践路径呈现出鲜明特色。

中国的特色路径在于,它既有政府主导的顶层设计,又充分结合了市场(如资产入表)的实际需求。同时,国内实践呈现出两条路径的并行探索:一是以北京、浙江为代表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借鉴知识产权思路,侧重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劳动投入和创新;二是以深圳、烟台为代表的,更倾向于确认数据的“财产权”属性,强调其资产价值和司法效力。这种双轨并行的探索,为最终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数据产权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2.未来发展趋势与对策建议

烟台案例”是数据产权司法化探索的“星星之火”,要形成“燎原之势”,仍需在立法、实践和国际合作层面系统推进。

立法层面:加快顶层法规出台

推动专门立法:国家层面应加快研究制定《数据产权法》或在《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增设专章,从根本上明确数据产权的法律地位、权能构成、保护方式以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应密切关注地方实践,适时出台关于数据产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标准,明确登记证书在侵权、合同、质押等不同场景下的具体司法效力。

实践层面:推广“烟台模式”并完善配套机制

建立统一登记体系: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实现登记证书的跨区域互认互通,避免“数据孤岛”和“规则壁垒”。

培育专业服务生态:大力支持和规范发展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数据价值评估、合规审计、司法鉴定等专业服务机构,形成市场化、专业化的确权服务生态,为“烟台模式”的推广提供能力支撑。

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积极围绕已登记的数据资产,开发更多样化的质押融资、数据信托、数据保险、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并同步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机制。

国际层面: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

推动规则对接:在坚守国家数据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积极研究中国数据资产登记制度与CPTPP、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衔接路径,为我国企业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和数据跨境安全流动提供制度保障。

输出中国方案:将中国在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理论、司法鉴定确权实践等方面的创新探索,总结提炼为“中国方案”,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制定,为构建公平、合理、开放的全球数字经济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